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1]71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9〕44号)、《河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冀政〔2010〕49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冀政办〔2010〕37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省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直事业单位(含省直事业单位性质的机关服务中心),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二、绩效工资水平
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按照执行主管机关津贴补贴标准和“属地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是:
1、省直事业单位(不含省垂管系统和驻省外单位)按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年人均25000元的水平确定。现发放水平高于省直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且属于合法合规收入的,原则上不降低其收入水平。
2、省垂管系统事业单位按同级主管机关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3、驻省外事业单位,按照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省直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和主管部门公务员调标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主管部门公务员调标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核定。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整后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1、附件3。
2、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依据本单位制定的绩效考核分配办法,按照考核结果发放。
五、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
1、离休人员,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按照机关离休人员调整后“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2、退休人员,调整后“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见附件2、附件4。
3、退职人员,按照本单位同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70%执行。
4、省直驻省外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按省直统一标准执行后,其低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关同职务(技术等级)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的,户籍和生活地仍在工作地的,可补齐差额部分。
六、发放方式 1、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增加的绩效工资,按照现执行津贴补贴水平与公务员提标后津贴补贴水平的实际差额将总量核定到单位,由单位具体发放。
2、本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时,以2011年9月的人员为基数核定2012年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后的基础绩效工资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
3、2010年6月30日前离退休(退职)人员从2010年7月1日起补发增加的补贴;2010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退职)人员,从离退休(退职)次月起补发增加的补贴。
七、资金来源
省直事业单位调整绩效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根据单位经费形式,由原渠道解决。
八、有关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列《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2010年7月-2011年12月绩效工资总量调整审核表》、《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2012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审核表》、《河北省省直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调整审核表》,于9月30日前将审核方案表一式五份(附电子文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审核方案表电子版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he.lss.gov.cn)“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